独立法条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调查处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调查处理程序
第二十六条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有关举报的受理,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举报内容属于本规定第二章规定的范围; (三)有明确的违规事实; (四)有客观、明确的证据或可查证线索。 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没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举报内容不属于本规定第二章规定的范围; (三)没有明确的证据和可查证线索; (四)对同一对象重复举报且无新的证据、线索; (五)已经作出生效处理决定且无新的证据、线索。
- 制定机关
- 科学技术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