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调查处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处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

受托机构、实施单位有组织实施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的,或存在重大管理过失的,应当按第十一条第(九)项、第十五条第(九)项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具体期限与被处理单位的受限年限保持一致。情节严重的,由受托机构、实施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制定机关
科学技术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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