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调查处理规定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各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平台等科技活动的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和权限对科学技术活动实施中发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依据有关规定或程序,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关科学技术活动管理单位开展调查,过程中应当加强指导监督,调查完成后加强对调查结论的审核,并作出相应处理。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涉及多个主管部门的,可组织开展联合调查,按职责和权限分别予以处理。

制定机关
科学技术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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