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调查处理规定第十八条

第三章 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

科学技术人员和评审专家存在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所列违规行为的,应当视情形轻重给予第十七条的相应处理。 对存在第八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违规行为、第九条第(一)项违规行为且带来较大负面影响或累计达到人民币30万元以上财政资金损失;以及存在第八条第(六)项至第(十二)项违规行为、第九条第(二)项至第(十一)项违规行为的,应当给予第十七条第(九)项的处理。 根据前款规定给予第十七条第(九)项处理的违规行为,未影响科学技术活动主要任务落实、核心关键目标或指标实现的,禁止3年内(含3年)承担或参与财政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影响科学技术活动主要任务落实、核心关键目标或指标实现,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禁止3至5年(含5年)承担或参与财政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导致相关科学技术活动停滞、严重偏离约定目标或造成特别严重负面影响的,禁止5年以上直至永久禁止承担或参与财政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

制定机关
科学技术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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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调查处理规定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