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调查处理规定第十七条
第三章 处理措施
第十七条
对科学技术人员和评审专家的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可以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警告; (二)约谈; (三)责令改正; (四)一定范围内通报; (五)中止相关科学技术活动; (六)暂停有关财政资金的拨付与使用; (七)终止或撤销相关科学技术活动; (八)追回有关财政资金; (九)禁止在一定期限内承担或参与财政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并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 制定机关
- 科学技术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处理措施
对科学技术人员和评审专家的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可以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警告; (二)约谈; (三)责令改正; (四)一定范围内通报; (五)中止相关科学技术活动; (六)暂停有关财政资金的拨付与使用; (七)终止或撤销相关科学技术活动; (八)追回有关财政资金; (九)禁止在一定期限内承担或参与财政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并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