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调查处理规定第十五条

第三章 处理措施

第十五条

对实施单位的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可以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警告; (二)约谈; (三)责令改正; (四)一定范围内通报; (五)中止相关科学技术活动; (六)暂停有关财政资金的拨付与使用; (七)终止或撤销相关科学技术活动; (八)追回有关财政资金; (九)禁止在一定期限内承担或参与财政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并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制定机关
科学技术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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