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调查处理规定第十三条

第三章 处理措施

第十三条

对受托机构工作人员的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可以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警告; (二)约谈; (三)责令改正; (四)一定范围内通报; (五)责令调离相关科学技术活动管理岗位; (六)取消一定期限内财政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资格,并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制定机关
科学技术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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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调查处理规定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