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调查处理规定第十三条
第三章 处理措施
第十三条
对受托机构工作人员的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可以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警告; (二)约谈; (三)责令改正; (四)一定范围内通报; (五)责令调离相关科学技术活动管理岗位; (六)取消一定期限内财政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资格,并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 制定机关
- 科学技术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处理措施
对受托机构工作人员的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可以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警告; (二)约谈; (三)责令改正; (四)一定范围内通报; (五)责令调离相关科学技术活动管理岗位; (六)取消一定期限内财政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资格,并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