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调查处理规定第十一条

第三章 处理措施

第十一条

对受托机构的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可以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警告; (二)约谈; (三)责令改正; (四)一定范围内通报; (五)暂停拨付有关管理费或任务经费; (六)扣减、追回有关管理费或任务经费; (七)压减委托管理的任务数量; (八)中止、解除任务委托关系; (九)取消一定期限内财政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资格,并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制定机关
科学技术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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