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调查处理规定第十一条
第三章 处理措施
第十一条
对受托机构的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可以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警告; (二)约谈; (三)责令改正; (四)一定范围内通报; (五)暂停拨付有关管理费或任务经费; (六)扣减、追回有关管理费或任务经费; (七)压减委托管理的任务数量; (八)中止、解除任务委托关系; (九)取消一定期限内财政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资格,并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 制定机关
- 科学技术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处理措施
对受托机构的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可以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警告; (二)约谈; (三)责令改正; (四)一定范围内通报; (五)暂停拨付有关管理费或任务经费; (六)扣减、追回有关管理费或任务经费; (七)压减委托管理的任务数量; (八)中止、解除任务委托关系; (九)取消一定期限内财政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资格,并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