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调查处理规定第十条

第二章 违规行为

第十条

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未按合同、协议等履行应尽义务或未按规定程序、标准等提供科学技术活动相关服务,影响科学技术活动正常开展; (二)擅自委托其他方代替提供科学技术活动相关服务; (三)违反回避要求,隐瞒利害关系; (四)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科学技术活动相关业务; (五)索取、收受利益相关方财物或利用服务便利谋取不当利益; (六)出具虚假或失实结论; (七)收取明显超出公允范围的服务费用或通过“补充合同”“阴阳合同”等方式变相提高服务费用; (八)泄露服务过程中的敏感信息; (九)不配合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组织的科学技术活动监督检查、评估评价等工作,不整改、虚假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 (十)其他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

制定机关
科学技术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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