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发布《国家移民管理局关于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通行管理规定(暂行)》的公告第九条
第二章 境外侧通行管理
第九条
境外人员离开商务合作区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其他地区的,应当向移民管理机构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入境。
具有免办签证情形的,可以适用相关政策。符合办理口岸签证、临时入境手续条件的,可以向移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制定机关
- 国家移民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境外侧通行管理
境外人员离开商务合作区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其他地区的,应当向移民管理机构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入境。
具有免办签证情形的,可以适用相关政策。符合办理口岸签证、临时入境手续条件的,可以向移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