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发布《国家移民管理局关于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通行管理规定(暂行)》的公告第九条

第二章 境外侧通行管理

第九条

境外人员离开商务合作区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其他地区的,应当向移民管理机构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入境。

具有免办签证情形的,可以适用相关政策。符合办理口岸签证、临时入境手续条件的,可以向移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制定机关
国家移民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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