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发布《国家移民管理局关于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通行管理规定(暂行)》的公告第八条

第二章 境外侧通行管理

第八条

境外人员可以在商务合作区停留30日。

需要延长停留期限的,境外人员或者邀请机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24小时向移民管理机构提交相应材料。延长的停留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0日。

制定机关
国家移民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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