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发布《国家移民管理局关于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通行管理规定(暂行)》的公告第八条
第二章 境外侧通行管理
第八条
境外人员可以在商务合作区停留30日。
需要延长停留期限的,境外人员或者邀请机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24小时向移民管理机构提交相应材料。延长的停留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0日。
- 制定机关
- 国家移民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境外侧通行管理
境外人员可以在商务合作区停留30日。
需要延长停留期限的,境外人员或者邀请机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24小时向移民管理机构提交相应材料。延长的停留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