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发布《国家移民管理局关于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通行管理规定(暂行)》的公告第七条

第二章 境外侧通行管理

第七条

境外人员应当持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经商务合作区综合管理机构备案的有效邀请,经移民管理机构查验准许后进入、离开商务合作区。

制定机关
国家移民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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