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发布《国家移民管理局关于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通行管理规定(暂行)》的公告 / 第七条独立法条关于发布《国家移民管理局关于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通行管理规定(暂行)》的公告第七条第二章 境外侧通行管理第七条境外人员应当持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经商务合作区综合管理机构备案的有效邀请,经移民管理机构查验准许后进入、离开商务合作区。制定机关国家移民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