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发布《国家移民管理局关于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通行管理规定(暂行)》的公告 / 第六条独立法条关于发布《国家移民管理局关于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通行管理规定(暂行)》的公告第六条第二章 境外侧通行管理第六条境外人员可以持经商务合作区综合管理机构备案的有效邀请,在境外办理前往浦东国际机场的值机手续。制定机关国家移民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