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发布《国家移民管理局关于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通行管理规定(暂行)》的公告第五条

第二章 境外侧通行管理

第五条

邀请机构应当按照商务合作区综合管理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并对备案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因活动改期、事由变化、证件换发等原因,需要调整备案内容的,邀请机构应当在境外人员进入商务合作区前24小时,通过商务合作区的综合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向商务合作区综合管理机构提出。

制定机关
国家移民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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