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发布《国家移民管理局关于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通行管理规定(暂行)》的公告第四条

第二章 境外侧通行管理

第四条

境外人员以开展商务交流、国际会展、国际培训等活动为主要目的,搭乘国际(地区)航班自境外经浦东国际机场进入商务合作区的,应当由邀请机构提前48小时通过商务合作区的综合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向商务合作区综合管理机构备案。

确因紧急事由无法提前备案且已抵达浦东国际机场的人员,可以由本人或者邀请机构在现场向商务合作区综合管理机构备案。

制定机关
国家移民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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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移民管理局关于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通行管理规定(暂行)》的公告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