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发布《国家移民管理局关于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通行管理规定(暂行)》的公告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商务合作区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做好商务合作区通行管理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移民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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