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发布《国家移民管理局关于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通行管理规定(暂行)》的公告 / 第三条独立法条关于发布《国家移民管理局关于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通行管理规定(暂行)》的公告第三条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商务合作区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做好商务合作区通行管理工作。制定机关国家移民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