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发布《国家移民管理局关于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通行管理规定(暂行)》的公告 / 第二条独立法条关于发布《国家移民管理局关于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通行管理规定(暂行)》的公告第二条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移民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对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进入、离开商务合作区等实施管理。制定机关国家移民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