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发布《国家移民管理局关于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通行管理规定(暂行)》的公告第十九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停留期限,自进入商务合作区次日零时起算。

制定机关
国家移民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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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移民管理局关于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通行管理规定(暂行)》的公告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