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发布《国家移民管理局关于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通行管理规定(暂行)》的公告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关于发布《国家移民管理局关于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通行管理规定(暂行)》的公告第十七条第四章 附则第十七条移民管理机构对人员在商务合作区内办理出入境证件以及相关手续提供必要便利。制定机关国家移民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