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发布《国家移民管理局关于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通行管理规定(暂行)》的公告第十七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移民管理机构对人员在商务合作区内办理出入境证件以及相关手续提供必要便利。

制定机关
国家移民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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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移民管理局关于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通行管理规定(暂行)》的公告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