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发布《国家移民管理局关于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通行管理规定(暂行)》的公告第十四条

第三章 境内侧通行管理

第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特定用途车辆需要进入、离开商务合作区的,应当通过商务合作区的综合信息管理服务平台进行预约登记,并提交规定的材料。

已预约登记的车辆,应当接受移民管理机构的检查,经查验准许后进入、离开商务合作区。车辆驾驶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通行凭证。

制定机关
国家移民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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