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发布《国家移民管理局关于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通行管理规定(暂行)》的公告第十三条

第三章 境内侧通行管理

第十三条

自境内其他地区进入商务合作区的人员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通行凭证,接受移民管理机构的检查,经查验准许,进入、离开商务合作区。

未持有效通行凭证、入区情形消失或者违反商务合作区管理规定的,不得进入商务合作区。

制定机关
国家移民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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