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发布《国家移民管理局关于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通行管理规定(暂行)》的公告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关于发布《国家移民管理局关于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通行管理规定(暂行)》的公告第十二条第三章 境内侧通行管理第十二条确因紧急事由无法提前办理通行凭证的人员,可以在现场提交规定的材料,经商务合作区综合管理机构审核后,由移民管理机构核发通行凭证。制定机关国家移民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