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发布《国家移民管理局关于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通行管理规定(暂行)》的公告第十二条

第三章 境内侧通行管理

第十二条

确因紧急事由无法提前办理通行凭证的人员,可以在现场提交规定的材料,经商务合作区综合管理机构审核后,由移民管理机构核发通行凭证。

制定机关
国家移民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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