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发布《国家移民管理局关于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通行管理规定(暂行)》的公告第十一条

第三章 境内侧通行管理

第十一条

自境内其他地区进入商务合作区的人员,国内相关机构或者用人用工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过商务合作区的综合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向商务合作区综合管理机构提交规定的材料,填报入区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身份证件类型与号码、联系电话、工作单位与职务、入区事由和停留时间等信息,并上传有效的身份证件照片资料页、近期免冠照片等相关材料。

商务合作区综合管理机构审核同意的,移民管理机构对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人员可以核发有效期不超过30日的通行凭证,对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人员可以核发有效期不超过1年的通行凭证。

对未按要求提交相应材料、入区情形消失或者具有规定情形的,移民管理机构按照规定不予核发通行凭证。

制定机关
国家移民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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