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发布《国家移民管理局关于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通行管理规定(暂行)》的公告第十条

第三章 境内侧通行管理

第十条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其他地区进入商务合作区从事商务交流、国际会展、国际培训等短期活动的人员,由国内相关机构申请通行凭证。

自境内其他地区进入商务合作区从事综合管理、口岸查验、安全保卫、生产经营、服务保障等日常工作的人员,由相关行政部门或者已向商务合作区综合管理机构备案的用人用工单位申请通行凭证。

制定机关
国家移民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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