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档案处置的组织工作
第七条
各级档案主管部门应当作为同级政府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各级档案主管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 国有企业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
- 制定机关
- 国家档案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档案处置的组织工作
各级档案主管部门应当作为同级政府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各级档案主管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 国有企业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