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对在档案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予以处理。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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