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档案的交接、保管、利用

第二十八条

接收档案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利用制度,按照规定为各方及原企业职工提供利用。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办法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