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办法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五章 档案的交接、保管、利用第二十八条接收档案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利用制度,按照规定为各方及原企业职工提供利用。制定机关国家档案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