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档案的交接、保管、利用

第二十七条

接收档案的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档案,落实管理责任,确保档案实体与信息安全。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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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办法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