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档案的交接、保管、利用
第二十六条
需移交的档案应当在资产与产权变动有关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完成移交。 移交档案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待移交档案的名称、年度、件(卷)号、保管期限、密级等内容。交接双方应当按照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查验,并由交接双方的有关负责人监督。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在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盖章。档案移交清册应当一式两套,分别由交接双方保管。电子档案的移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制定机关
- 国家档案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