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档案的交接、保管、利用

第二十六条

需移交的档案应当在资产与产权变动有关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完成移交。 移交档案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待移交档案的名称、年度、件(卷)号、保管期限、密级等内容。交接双方应当按照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查验,并由交接双方的有关负责人监督。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在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盖章。档案移交清册应当一式两套,分别由交接双方保管。电子档案的移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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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办法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