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办法 / 第二十五条独立法条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章 档案的交接、保管、利用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应当在不影响利用的前提下,保持资产与产权变动国有企业档案的原有整理成果。制定机关国家档案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