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档案的交接、保管、利用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在不影响利用的前提下,保持资产与产权变动国有企业档案的原有整理成果。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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