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资产与产权变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的归档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当按照本办法确定的归档范围,由专人收集整理后向资产与产权变动企业或原企业控股方档案部门移交。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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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办法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