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办法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章 资产与产权变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的归档第二十四条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当按照本办法确定的归档范围,由专人收集整理后向资产与产权变动企业或原企业控股方档案部门移交。制定机关国家档案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