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资产与产权变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的归档
第二十三条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国有企业关于资产与产权变动的申请、批复、决定、方案、通知、专家意见、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材料。 (二)成立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工作机构的文件材料。 (三)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工作机构、负责人形成的决议、方案、报告、通知等文件材料正本、定稿和处理签报。 (四)国有企业召开关于资产与产权变动的工作会议形成的会议记录、纪要、录音、录像、照片及其他文件材料。 (五)国有企业股权变更、机构变动、资产划转等形成的章程、报告、文件、合同、协议、凭证、法律意见书等文件材料。 (六)审计、资产评估、清算等核准财务状况形成的报告、报表、编制说明、意见书等文件材料。 (七)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书、裁定书、通知书、公告、复函等文件材料。 (八)国有企业注销登记的股东会决议、清算材料、行政决定书等文件材料。 (九)涉及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协议、解除劳动关系协议、支付职工经济补偿凭证、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凭证等文件材料。 (十)档案鉴定、移交、销毁等工作形成的合同、协议、目录、说明等文件材料。 (十一)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其他文件材料。
- 制定机关
- 国家档案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