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档案的归属与流向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各方如存在多方档案保存需求,经协商一致,相关方可以保存档案复制件。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办法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