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章 档案的归属与流向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各方如对档案归属与流向有异议,且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申请由同级档案主管部门予以确定。跨地区、跨系统、跨层级的,由共同的上一级档案主管部门予以确定。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办法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