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章 档案的归属与流向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各方如对档案归属与流向有异议,且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申请由同级档案主管部门予以确定。跨地区、跨系统、跨层级的,由共同的上一级档案主管部门予以确定。
- 制定机关
- 国家档案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档案的归属与流向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各方如对档案归属与流向有异议,且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申请由同级档案主管部门予以确定。跨地区、跨系统、跨层级的,由共同的上一级档案主管部门予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