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档案的归属与流向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原承担办社会职能的单位移交地方管理或改制重组的,其档案应当随分离的单位归属;原承担办社会职能的单位终止的,参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确定档案归属。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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