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档案的归属与流向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原承担办社会职能的单位移交地方管理或改制重组的,其档案应当随分离的单位归属;原承担办社会职能的单位终止的,参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确定档案归属。
- 制定机关
- 国家档案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档案的归属与流向
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原承担办社会职能的单位移交地方管理或改制重组的,其档案应当随分离的单位归属;原承担办社会职能的单位终止的,参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确定档案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