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档案的归属与流向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终止的,其档案的处置按照以下原则分类进行: (一)管理类档案依次归属原企业控股方、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 (二)基建档案、设备仪器档案随其实体归属;其实体已报废、拆除的,随企业管理类档案归属。 (三)需继续经营的产品生产和服务业务档案,归属产品和业务承接方;其他产品生产和服务业务档案由参与资产与产权变动的各方协商确定归属。 (四)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含专利、商标、专有技术等档案)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办理;没有规定的,由参与资产与产权变动的各方协商确定。 (五)已结清的会计档案应当同企业管理类档案归属,未结清的会计档案应当抽出移交给承接业务的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六)干部职工档案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归属。 (七)无法归入以上类别的档案同企业管理类档案归属。
- 制定机关
- 国家档案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