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办法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办法第十五条第三章 档案的归属与流向第十五条国有企业分立的,原企业档案应当由各方协商确定其中一方保管,其他方可以利用与其业务相关的档案。制定机关国家档案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