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档案的归属与流向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分立的,原企业档案应当由各方协商确定其中一方保管,其他方可以利用与其业务相关的档案。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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