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档案的归属与流向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者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档案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档案仍由原各单位保管。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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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