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办法第十四条第三章 档案的归属与流向第十四条国有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者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档案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档案仍由原各单位保管。制定机关国家档案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