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档案处置的组织工作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过程中,档案的整理、鉴定、销毁、保管、移交、数字化、数据迁移等工作所需费用,应当在资产与产权变动经费或破产经费中列支,保障档案处置工作有序开展。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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