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档案处置的组织工作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过程中,档案的整理、鉴定、销毁、保管、移交、数字化、数据迁移等工作所需费用,应当在资产与产权变动经费或破产经费中列支,保障档案处置工作有序开展。
- 制定机关
- 国家档案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档案处置的组织工作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过程中,档案的整理、鉴定、销毁、保管、移交、数字化、数据迁移等工作所需费用,应当在资产与产权变动经费或破产经费中列支,保障档案处置工作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