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档案处置的组织工作

第十二条

档案处置工作结束前,档案库房、设备、装具及必要的办公用具等,应当保持原有用途不变。档案库房因各种原因无法继续使用的,应当将档案转移至符合安全保管要求的场所,明确专人管护。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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