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档案处置的组织工作
第十二条
档案处置工作结束前,档案库房、设备、装具及必要的办公用具等,应当保持原有用途不变。档案库房因各种原因无法继续使用的,应当将档案转移至符合安全保管要求的场所,明确专人管护。
- 制定机关
- 国家档案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档案处置的组织工作
档案处置工作结束前,档案库房、设备、装具及必要的办公用具等,应当保持原有用途不变。档案库房因各种原因无法继续使用的,应当将档案转移至符合安全保管要求的场所,明确专人管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