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档案处置的组织工作
第十一条
档案处置工作流程包括: (一)确定待处置档案范围,清点档案数量。 (二)收集、整理尚未归档的文件材料。 (三)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档案的鉴定工作。鉴定工作由企业分管档案工作的负责人和档案、财务、法务等部门人员共同负责;国有企业破产的,由破产管理人(清算组)负责。 (四)对拟销毁的档案编制清册,按照档案销毁程序予以销毁。销毁清册随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中形成的其他文件材料一起归档,永久保存。 (五)对拟留存的档案按照规定调整密级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根据档案处置方案确定的归属与流向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档案。 (六)做好资产与产权变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 (七)制定资产与产权变动期间的档案利用制度,做好档案利用工作。
- 制定机关
- 国家档案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