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九条

第二章 适任证书 / 第一节 适任证书基本信息

第九条

船员职能根据分工分为:

(一)航行;

(二)货物操作和积载;

(三)船舶作业和人员管理;

(四)轮机工程;

(五)电气、电子和控制工程;

(六)维护和修理;

(七)无线电通信。

船员职能根据技术要求分为:

(一)管理级;

(二)操作级;

(三)支持级。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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