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六十八条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2011年12月27日交通运输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2号),2013年12月24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8号发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2017年3月28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8号发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

1.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培训、海上任职资历和适任考试要求.doc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1号).pdf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