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六十七条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施行前已经取得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和正在接受海船船员教育、培训的人员的考试和发证工作,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在相关国际公约规定的时间内,采取相应的过渡措施,逐步进行规范。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六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