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 第五十九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五十九条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船长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履职情况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适任证书的处罚。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