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五十八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船员未在培训、见习记录簿内作出如实填写或者记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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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五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