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五十五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适任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签发适任证书,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与前次申请等级、职务资格、航区相同的适任证书。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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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五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