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五十四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除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或者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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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五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