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四十四条

第六章 航运公司及相关机构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航运公司及相关机构应当保证被指派任职的船员满足下列要求:

(一)持有适当、有效的适任证书,熟悉自身岗位职责;

(二)熟悉船舶的布置、装置、设备、工作程序、特性和局限性等相关情况;

(三)具有良好工作语言运用及沟通能力,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和执行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职能时,能够有效履行职责。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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