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四十一条
第五章 承认签证
第四十一条
申请承认签证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所属缔约国签发的适任证书原件;
(二)表明申请人符合STCW公约和所属缔约国有关船员管理规定的证明文件;
(三)申请人的海船船员身份证件。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承认签证
申请承认签证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所属缔约国签发的适任证书原件;
(二)表明申请人符合STCW公约和所属缔约国有关船员管理规定的证明文件;
(三)申请人的海船船员身份证件。